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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与标准
1.1 根据GB 50116-20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和火灾声光报警器等组成,能够在保护区域内泄露可燃气体的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条件下提前报警,从而预防由于可燃气体泄漏引发的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1.1.1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完成,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当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需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原因:
(1)目前应用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功耗都很大,一般在几十毫安,接入总线后对总线的稳定工作十分不利。
(2) 现在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使用寿命一般只有 3 、4 年,到寿命后对同一总线配接的火灾探测器的正常工作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3) 现在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每年都需要标定,标定期间对同一总线配接的火灾探测器的正常工作也会产生影响。
(4) 可燃气体报警信号与火灾报警信号的时间与含义均不相同,需要采取的处理方式也不同。
该系统需要有自己的独立电源供电,电源可由系统独立供给,也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就地获取,但就地获取的电源,其供电的可靠性成与该系统一致。
1.1.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收到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运行状态信
息,应该传输给消防拉制室的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但其显示应与火灾报警信息有区别。
1.1.3 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表明保护区域内存在超出正常允许浓度的可燃气体泄漏,启动保护区域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可以警示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处置
1.1.4 在一些工业场所设置的电气设备有防爆要求,在该场所设置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产品也应按照相关防爆要求进行设置。
1.1.5 探测气体密度小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顶部,探测气体密度大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下部,探测气体密度与空气密度相当时,可燃气体探测器可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中间部位或顶部。
1.1.6 可燃气体探测器宜设置在可能产生可燃气体部位附近。
1.1.7 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 的有关规定。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半径不宜过大,否则由于泄漏可燃气体扩散的不规律性,可能会降低探测器的灵敏度。
1.2 根据GB 50116-20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当有消防控制室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当无消防控制室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1.2.1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设置要求。
1.2.2 根据GB 16808-200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控制器应具有低限报警或低限、高限两段报警功能。
1.2.3 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可燃气体探测器及其他报警触发器件的报警信号,发出可燃气体报警声、光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报警时间,并保持至手动复位。
1.2.4控制器应满足下述要求:
a) 应能显示当前可燃气体报警部位的总数;
b) 应能区分最先报警部位;
c) 后续报警部位应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当显示区域不足以显示全部报警部位时,应按顺 序循环显示;同时应设手动查询按钮(键)。
1.2.5控制器应设专用故障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故障信号存在,该故障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1.2.6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故障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故障信息时,未显示的故障信息应手动可查。
1.3根据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检测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1.3.1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和有人员值守的控制室或现场操作室的指示报警设备,并且进行声光报警。
1.3.2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应采用经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的产品。
1.4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GB 15322.1-2003 《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6808-2008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 3836.1-2010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 3836.2-2010 《爆炸性环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的设备》
二、安装说明
1.根据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检测比重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重大于空气的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应靠近泄漏点,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