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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1:火灾报警控制器 GB4717-2005
1、 控制器按应用方式分为:
a)独立型(不具有向其他控制器传递信息功能的控制器);
b)区域型(具有向其他控制器传递信息功能的控制器);
c)集中型;
d)集中区域兼容型。
依据2: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GB50116-2013
3.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3.2.2 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依据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 14X505-1
条文
3.2.2 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2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3 系统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该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系统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
条文说明
3.2.2 本条规定了区域报警系统的最小组成,系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区域报警系统不具有消防联动功能。在区域报警系统里,可以根据需要不设消防控制室,若有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若没有消防控制室,则应设置在平时有专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区域报警系统应具有将相关运行状态信息传输到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