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至今已有大半年。可在前些日子国务院安慰办的专项检查中又曝出了企业未按要求设置的隐患。
8月11日,国务院安委办第五检查组在四川泸天化(集团)有限公司液体硝酸铵生产区检查。检查组专家深入生产装置和罐区,登上液体硝酸铵储罐罐顶查看情况时,闻到明显的氨气味道。经进一步查看,发现储罐顶部调节硝酸铵PH值的气氨管路法兰盘发生泄漏,且未安装有毒有害气体监测装置;罐区温度监测点过少,仅有一个远传测温计;中心控制室多次发出声光报警,但该企业未建立报警处置台帐,未实施报警风险辨识或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当日中午,泸州市应急管理局迅速派出执法人员,现场下达执法文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使用液体硝铵储罐;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于8月20日前整改完毕。整改期间,执法人员要求企业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如造成事故,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018年11月28日零时40分55秒,位于河北张家口望山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的中国化工集团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氯乙烯泄漏扩散至厂外区域,遇火源发生爆燃,造成24人死亡、21人受伤,38辆大货车和12辆小型车损毁,截止2018年12月24日直接经济损失4148.8606万元
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安全仪表管理不规范,中控室经常关闭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声音,对各项报警习以为常,无法及时应对。
石化、化工等生产中涉及物料危险性大,发生火灾、爆炸、群死群伤事故几率相对较高。石油化工生产,从原料到产品,包括工艺过程中的半成品、中间体、各种溶剂、添加剂、催化剂、试剂等,绝大多数属于易燃可燃性物质,还有爆炸性物质如原油、天然气、汽油、液态烃、乙烯、丙烯等等。这些物料的处置不当或发生泄漏引发爆燃爆炸事故,容易导致人员伤亡。
还有一些物料还具有自燃、暴聚特性,如金属有机催化剂、乙烯等。尤其在生产过程中,工艺操作条件苛刻,有高温、深冷、高压、真空,许多加热温度都达到和超过了物质的自燃点,一旦操作失误或因设备失修,便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因此,必须按照GB/T50493的要求,规范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根据GB/T50493的要求,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生产及储运设施区域内,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泄漏气体中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有毒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浓度有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下列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周围应布置检测点: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控制室操作区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报警;现场区域警报器宜根据装置占地的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进行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应有声、光报警功能。
生产设施:
(1)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2)释放源处于封闭式厂房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2m。
(3)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
(1)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2)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设施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探测器,且探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3)液化烃灌装站的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封闭或半敞开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宜为5m~7.5m;敞开式储瓶库房沿四周每隔15m~20m应设一台探测器,当四周边长总和小于15m时,应设一台探测器;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宜为5m~7.5m。
(4)封闭或半敞开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探测器。
(4)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0m范围内,应设一台探测器。
探测器按照工作原理可分为催化燃烧型气体探测器、红外气体探测器、激光气体探测器、光致电离型探测器、电化学型探测器、热传导型探测器、半导体型探测器、红外图像型探测器、噪声型探测器、顺磁型探测器等。
(1)轻质烃类可燃气体宜选用催化燃烧型或红外气体探测器,重质烃类蒸汽可选用光致电离型探测器;
(2)氢气检测宜选用催化燃烧型、电化学型、热传导型探测器;
(3)有机有毒气体其选用半导体型、光致电离型探测器;
(6)在气候环境或生产环境特殊,需监测的区域开阔的场所,宜选择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7)在工艺介质泄漏后形成的气体或蒸汽能显著改变释放源周围环境温度的场所,可选用红外图像性探测器;
(8)在高压工艺介质泄漏时产生的早上能显著改变释放源周围环境声压级的场所,可选用噪声型探测器;
(9)在生产和检修过程中需要临时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场所,应配备移动式气体探测器。
判别泄漏气体解释是否比空气重,应以泄漏气体介质的分子量与环境空气的分子量的比值为基准,并应按下列原则判别:
当比值大于或等于1.2时,则泄漏的气体重于空气;
当比值大于或等于1.0、小于1.2时,则泄漏的气体为略重于空气;
当比值为0.8~1.0时,则泄漏的气体为略轻于空气;
当比值小于或等于0.8时,则泄漏的气体为轻于空气。
(1)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0m内。检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下方0.5m~1.0m;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1.0m。
(2)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探测器安装地点与周边工艺管道或设备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0.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