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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一 基本规定
1.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预设值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泄漏气体中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预设值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的单组分气体介质,应设有毒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能同时达到报警预设值,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应采用两级报警。同级别的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同时报警时,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应优先。
3.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器等进行显示报警;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4.控制室操作区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报警;现场区域探测器应有声光报警功能。
5.可燃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防爆合格证和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6.需要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探测器;需要临时检测可燃、有毒气体的场所,宜配备移动式气体探测器。
7.进入爆炸性气体环境或有毒气体环境的现场工作人员,应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进入的环境同时存在爆炸性气体和有毒气体时,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可采用多传感器类型。
8.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
9.控制器宜采用UPS电源装置供电。
二 检测点确定
1.检测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时,探测器探头应靠近释放源且在气体、蒸汽易于聚集的地点。
2.当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区域内泄漏的可燃和有毒气体可能对周边环境安全有影响时,应沿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区域周边按适宜的间隔布置可燃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3.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环境氧气浓度变化,出现欠氧、过氧的有人员进入的场所,应设置氧气探测器。